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健康发展,促进廉洁从业,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本会全体从业人员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公平竞争、忠实勤勉、诚实守信,规范从业行为,为本会树立良好的廉洁形象。
二、内控要求
第三条
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本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听取本会廉洁从业管理情况及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报告,督导管理层及时妥善处置或持续改进;
(二)理事会在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将廉洁从业管理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本会出现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时,对秘书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四)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对理事、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管理承担相应责任,秘书长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贯彻落实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二)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本会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本会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发现问题时要求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四)督促本会各部门和人员就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查或积极配合检查, 发现违反廉洁从业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追究责任;
(五)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本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廉洁从业行为的管理,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执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会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会制度,主动识别、控制自身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自身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条
秘书长每年3月底前对本会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责任人为党员的,同时上报党支部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条
秘书处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覆盖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确保员工熟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提高员工廉洁意识。
第九条
秘书处应当将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人员聘用、从业资格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下,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十条
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秘书处应向其传达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本会发现员工违反廉洁从业相关法律法规、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本会发现员工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本会及员工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三、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二条
本会及全体员工在开展公益慈善相关活动中,应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公职人员、合作伙伴及服务对象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秘书处对本会及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检查,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秘书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罚款、公开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