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和处置的相关规定
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1、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本会为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因为出资而拥有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向出资者分配,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风险控制机制: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
(2)资产管理产品仅限保本增值不产生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3)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由公司法人出具担保投资保本承诺书。参股等方式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方公司法人签订投资保本协议。
(4)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理财产品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股权投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法人约定短期回收本金及持续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5)违规保值增值投资责任追究责任:在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在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由本会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6)理事会全程跟踪掌握全程,监事会监督检查,党支部指导监督管控。
3、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资产增值管理中心负责提交资产管理方案及申请审批书,由秘书长初步审核,报理事长,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审议。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负责在理事会会议上对资产管理方案进行评估、讨论并决议,在表决中需三分之二理事同意后批准执行;
4、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投资的资产比例按照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金额及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由理事会决议。
本规定于2020年6月2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