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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和清算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者: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组织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和清算办法

按照章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以下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一)广州市慈善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或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本办法于2020年6月2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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