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章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条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以下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一)广州市慈善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或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条本办法于2020年6月2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