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声明及其他自律机制
诚信声明:作为慈善团体,信息公开透明尤为重要,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促进本会健康公益发展。
自律机制:
1、本会依照宗旨开展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弄虚作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本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4、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5、本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6、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7、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8、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9、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10、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11、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12、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13、本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14、本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15、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16、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7、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18、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19、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20、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21、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等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其他监督管理。
22、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23、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并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24、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25、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理事会成员数量的2/3。
26、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27、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28、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本规定于2020年6月2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