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长(执行理事长)职责
为规范基金会行政管理制度,保证基金会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本会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性质和管理要求,特制定理事长职责。
一、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和主持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二、按基金会章程和要求,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负责检查、督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基金会重要文件;
五、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开展日常工作;
六、督导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七、审批基金会的开支,并及时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八、审批一般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十、理事长可以根据需要,授予副理事长、理事或秘书长行使有关职权;
十一、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十二、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十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稿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