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运作管理和使用程序,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效益,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三条 合法合规。捐赠行为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五条 坚持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完全自愿行为,不得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 坚持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第七条 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与捐赠者履行捐赠手续,签订《捐赠协议书》或进行捐赠登记。
(一)现金捐赠
1、各单位或个人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2、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商议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
基金会规定凡是以单位名义捐赠的,双方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以个人名义一次性捐赠10000元以上的,也须签订捐赠协议,如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可进行捐赠登记,秘书处作好放弃签订协议相关记录;以个人名义一次性捐赠10000元以下的,基金会只进行捐赠登记,如需签订捐赠协议,请向秘书处作出申请。
(二)实物捐赠
单位或个人若以物资方式捐赠的,基金会派专人负责与捐赠单位联系,确定有关捐赠物资的货名、数量、价值及资助意向,并签订《捐赠协议书》。财务人员应对需要入账的物资及时入账核算,并对捐赠物资的管理按照有关物资管理办法执行,对一些不能入账核算的物资也应做好统计台账工作,以便接受审计。
第九条 《捐赠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资金的币种、金额或捐赠物品名称、数量;
(二)捐赠资金的用途及管理要求;
(三)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到捐赠款物后十个工作日内,无论捐赠金额多少,都向捐赠者开具与捐赠财产价值相符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资金或物品的交接、登记等手续,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三)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力求发挥社会捐赠的最大效能。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在保障捐赠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安全、合法、有效的资金运作形式,使捐赠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各类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限定性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须向捐赠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实物捐赠,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与捐赠者直接办理捐赠手续,捐赠物品列入基金会资产台账。
第五章 捐赠物资的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者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未指定专门用途的捐赠资金,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合理、规范,符合捐赠者的意愿,且符合国家财政、民政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规定,并符合《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确保捐赠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严禁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资金运作和使用中获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者对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同时,接受捐赠者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捐赠资金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2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