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咨询制度
为完善和规范本会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和日常法律事务工作,更好地发挥了法律顾问咨询工作在本会重大工作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开展本会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法律咨询事务范围:
1、本会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公益项目等方面的法律咨询论证,供本会理事会决策参考;
2、起草、审查合同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并予以协助监督管理,提供相应法律意见;
3、根据本会的实际需要,向本会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对本会草拟或提出的有关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协助本会完善合同的条款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内容;
5、接受本会委托,担任本会代理人,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6、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法律咨询工作。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职责
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聘任
1、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选聘的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人才标准,聘请具有熟悉法律法规同时又富有公益慈善领域法律事务经验的律师,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调研判断能力;
2、法律顾问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续约,另订聘任合同。
第四条、本会职责
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业和更好地为本会提供法律帮助,本会应向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真实文件材料或副本及影印件;
2、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本会应提前通知,并事先提交必要的材料,让法律顾问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3、应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保密工作
法律顾问必须妥善保管本会提供的资料、文件,并严格保守本会的商业秘密,未经本会同意,法律顾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会的文件、材料或披露商业秘密。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