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会将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信息专员、财务会计专员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在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广州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同步无时间差的发布更新。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会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本会按照“合法、真实、利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等。
(二)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填报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本会的工作动态,包括: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七)本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
本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
第十一条 财务信息。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
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2020年6月2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