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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会计、财务和理财及资产管理制度(下)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者: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二十一、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本解释所称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2、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的关联方:

(1)本会发起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本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本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本会发起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本会发起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本会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本会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本会负责人、理事、监事、部门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9)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本会与另一关联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二十二、保值增值投资的管理办法

1、遵循的基本原则: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最基本原则是保本增值。

2、保值增值投资决策、监督程序和执行管理流程及相关职责:由本会资产增值管理中心负责提交保值增值投资方案及申请审批书,由秘书处初步审核,报理事会审议并三分之二同意后批准,由资产增值管理中心负责落实执行,秘书长跟进指导,监事会及党支部监督检查,资产增值管理中心按方案计划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3、保值增值投资负面清单,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4、重大保值增值投资的标准: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保本增值的安全理财产品,直接进行保值增值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5、保值增值投资风险管控:(1)资产管理产品仅限保本增值不产生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2)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由公司法人出具担保投资保本承诺书。参股等方式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方公司法人签订投资保本协议。

6、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7、违规保值增值投资责任追究责任:在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由本会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1、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本会为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因为出资而拥有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向出资者分配,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风险控制机制: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

(2)资产管理产品仅限保本增值不产生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3)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由公司法人出具担保投资保本承诺书。参股等方式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方公司法人签订投资保本协议。

(4)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理财产品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股权投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法人约定短期回收本金及持续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5)违规保值增值投资责任追究责任:在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在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由本会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6)理事会全程跟踪掌握全程,监事会监督检查,党支部指导监督管控。

3、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资产增值管理中心负责提交资产管理方案及申请审批书,由秘书长初步审核,报理事长,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审议。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负责在理事会会议上对资产管理方案进行评估、讨论并决议,在表决中需三分之二理事同意后批准执行;

4、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投资的资产比例按照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金额及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由理事会决议。

 

二十四、专项审计

1、本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本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本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3、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二十五、财政资金

1、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由登记管理机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使用:

(1)本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承担审计费用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资助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视困难程度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的资助。相关申请和管理办法由登记管理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对于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透明、公益项目运作规范、评估等级较高且同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承担审计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所有的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按国家规定的年限进行保管,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以供随时查阅。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制作交接表,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规定于2020年6月2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