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捐赠管理规定
为规范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定向捐赠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募捐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本会以受赠人的身份按照捐赠人意愿将捐赠财产转交给捐赠人指定的或者是本会按照捐赠人意愿联系落实的对象,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二、定向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必须是公益事业,具体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救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定向捐赠接收程序:
(一)定向捐赠意向确认。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向,与本会秘书处联系,填写本会定向捐赠意向书(附件1),确认定向捐赠意向。
(二)定向捐赠业务审批。本会秘书处执行干事就定向捐赠财产来源是否清晰,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公益事业,指定对象与捐赠人有无构成利益回报条件,定向捐赠如何实施等事项进行初审,通过后,办理定向捐赠业务接收呈批手续,填写定向捐赠接收呈批表(附件2),附上捐赠人定向捐赠意向书,经秘书长审定同意。
(三)定向捐赠协议书签订。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指定具体对象和用途,签署定向捐赠三方协议书;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仅指定具体用途,具体对象指定由本会联系落实,签署定向捐赠两方协议书。定向捐赠协议书原件存秘书处档案柜。
(四)捐赠人按定向捐赠协议书规定时间,将捐赠财产捐赠给本会。
(五)本会收到定向捐赠资产后,由秘书处向捐赠人开具与捐赠财产金额相符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四、秘书处根据《广州市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捐赠人意愿办理定向捐赠财产转赠审批手续,填写本会定向捐赠财产转赠审批表(附件3),获批准后及时将捐赠财产转赠给使用人。
五、使用人收到本会转赠财产后,需向本会提供正规财务票据;如无正规财务票据,使用人需提供普通收据和无正规财务票据的说明。
六、秘书处根据使用人提供的财务票据(如使用人为自然人,则凭使用人签收的收条或本会划给使用人的银行转账凭证)办理定向捐赠财产支出报销手续。
七、使用人应严格按照定向捐赠协议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并及时向本会和捐赠人书面反馈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八、本会负责对使用人定向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并通过本会网站公告定向捐赠财产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使用人不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本会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者协议终止定向捐赠项目,并要求使用人退还定向捐赠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本会将终止资助。退还或者终止资助后剩余的定向捐赠财产由本会取得捐赠人同意(如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则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十、本会在定向捐赠转赠、实施、监督等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支票成本费、票据邮寄费、延伸审计等直接运行费用,可由本会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协商确定,并从捐赠款项中列支。
十一、定向捐赠财产在本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会支配使用。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广州市募捐条例》和本会章程及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 本规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本规定自2015年8月7日起执行。修订稿于2021年6月3日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决议通过。
附件: 1.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定向捐赠意向书
2.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定向捐赠接收呈批表
3.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定向捐赠划拨审批表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