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Lishi Charity ,简称:GLC。本会于2015年6月4日经广州市民政局(穗社基核字《2015》6号)批复成立;2015年7月8日广州市民政局基证字第(0016)号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401003473912233;2018年8月15日广州市民政局(穗民社《2018》73号)批复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二条 本会属于非公募慈善组织,通过发起人捐赠和定向募捐筹集资金。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弘扬中华民族博大的慈善文化,务实有效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为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新时代和谐社会而努力。践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私奉献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关爱,发展与实践中国式现代化慈善事业。
本会依照宗旨开展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弄虚作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耿长伟和赵书华的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资产。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及时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海内外爱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捐赠,募集基金,爱心奖学,扶贫济困,公益援助,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等。
具体为:
(一)一对一一家人长期奖学项目;
(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援及捐助;
(三)突发重大社会灾难救助及捐赠;
(四)面向社会弱势群体的急难救助;
(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六)组织志愿者队伍积极参加社会及社区公益服务;
(七)开展中国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公益项目;
(八)开展文化建筑维护及文物修复等相关公益项目;
(九)同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联系与合作,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十)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本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党员进入到本会理事会及负责人团队,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由 13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爱国爱党,热心本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的公益目的,保障本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有爱心,有慈悲心,务实诚信,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办事公道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管理,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本会宗旨,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六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组织架构组成;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以由秘书长为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本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执行干事列席会议并担任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和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会计资料和慈善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耿长伟和赵书华捐赠的创始财产;
(二)发起人耿长伟和赵书华捐赠的用于慈善项目和管理费用;
(三)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理财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
(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等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其他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广州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并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理事会成员数量的2/3。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50 万元的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以下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一)广州市慈善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或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二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