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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务和理财及资产管理制度(上)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者: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会计、财务和理财及资产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特制定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计、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一、库存现金管理

1、本会库存现金控制在5000元以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2、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现金出纳员建立相关日记账,逐日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现金出纳员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账。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现金出纳员要登记现金流水账,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会会计、秘书长、理事长及监事的检查监督。

6、现金支付必须填写签批付款申请单和现金凭证单,由出纳员填写申请单,会计复核签字,秘书长签批,理事长审批,现金出纳员方可支付。现金报销的必须附有有效票据凭证。

7、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本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各项收支须全部纳入基本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2、本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账。

5、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月末做出银行余额调节明细表。

6、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账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账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账账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7、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8、本会的网银的U盾要分开保管,出纳员和负责审核的会计的U盾分别由出纳员、会计员自行保管。

 

三、捐赠款的收取和发放签收

1、由负责与捐赠人和受赠人的人员定期与双方联系,如有电话号码的变更,第一时间登记,为双方搭好沟通桥梁,在每学期应捐赠奖学金的前1个月,进行捐赠奖学金的通知工作,直到收齐每位捐赠人的捐赠款。

2、列明捐赠人和受赠人、奖学金金额、联系电话、就读学校等信息总表,经复核确认后,出纳员填写奖学金发放申请单,经会计复核、秘书长签批和理事长审批后,出纳员和会计与秘书长共同通过网银转给被奖励学生的账户,由出纳员操作,会计员复核,秘书长监控。特殊情况如需到现场发放现金给被资助学生的,申请审批后到银行账户取现金,发放时受赠人必须在总表签收栏签名,另聘请2名以上社会监督员、捐赠人代表同行,现场监督并在总表底栏上签字作证,留下联系电话以供核查。

3、所有的捐赠款必须做账,且必须按章程宗旨业务范围进行合法的开支。

4、接受捐赠,应根据捐赠人意愿订立捐赠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社会组织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5、接受捐赠,应当在接受捐赠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和广州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的有关情况。

 

四、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的使用

收到每一笔捐赠款(不论金额大小)3个工作日内必须给捐赠自然人或捐赠法人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电子版),并要求第一时间(当日)通过微信、短信图片或邮箱发给捐赠人。

 

五、费用支付范围及申请审批程序

1、本会为非盈利性慈善组织,费用支付仅限于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范围。(详见第八项成本与费用)

2、各项支出须有合法凭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所有费用支付,必须经过申请审批后方可支付。首先由出纳员填写付款申请单,会计复核,秘书长签批,理事长审批后,出纳员方可通过账户汇款或现金支付。

3、费用支付后必须及时(1-7个工作日)索取票据凭证核报入账。

 

六、费用开支标准

本会按照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的标

准严格执行。

 

七、收

1、收入,是指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2、基本业务收入,是指本会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慈善活动取得的捐赠收入,应分为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应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政府资助收入,是指本会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4、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交换交易,取得的相关收入应当记入“提供服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不应当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5、投资收益,是指本会因保值增值理财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6、其他收入,是指本会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八、成本和费用

1、成本,是指本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本会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项目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

2、项目活动支出是指本会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项目活动的有关支出。 例如,本会发生的捐赠项目支出,对外捐赠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捐赠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捐赠项目支出。

3、管理费用,是指本会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1)人员支出,是指本会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本会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2)日常公用支出,是指本会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网络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办公费,是本会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专用材料支出,是本会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印刷费,是指本会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劳务费,是指本会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物业管理费,是指本会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交通费,是指本会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差旅费,是指本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维修费,是指本会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招待费,是指本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招

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3)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本会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4、本会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会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理事会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九、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

1、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2、行政办公管理费用包括: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3、列支原则:本会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照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会的费用开支标准,遵循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开支,维持运行。

4、支付标准:执行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规定的标准开支,行政办公管理费用按照协议及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金额。

(1)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本会的工资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2)管理费用执行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规定的标准开支,按照协议及实际发生的经审核与复核的有效票据金额。

5、审批程序: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控流程,由出纳员填写支付申请单和凭证单,会计复核,秘书长签批,理事长审批后,出纳员和会计方可通过账户汇款支付。

6、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1、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2、列支原则:本会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照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3、支付标准:执行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规定的标准开支,按照项目方案预算、协议及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金额。

4、审批程序: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控流程,由出纳员填写支付申请单和凭证单,会计复核,秘书长签批,理事长审批后,出纳员和会计方可通过账户汇款支付。

5、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十一、结余及结余分配

1、结余,是指本会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以接受捐赠为主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4、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5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6、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7、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十二、会计制度

1、本会为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因为出资而拥有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向出资者分配,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3、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5、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6、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7、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8、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不得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报告。

9、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2)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8)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12)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3)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11、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会的会计核算办法。

 

十三、

1、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本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本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3、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4、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银行保值增值理财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3)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期末时,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5、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6、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1)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2)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3)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7、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本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十四、受赠资产

1、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2、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例如,某资产提供者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2)如果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3)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本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3、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1)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2)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4、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5、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臵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6、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1)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2)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3)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8、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9、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10、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臵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因字数限制,财务制度分上中下三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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