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项目运行费用的相关规定
一、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1、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2、列支原则:本会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照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3、支付标准:执行国家相关的慈善财税法规规定的标准开支,按照项目方案预算、协议及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金额。
4、审批程序: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控流程,由出纳员填写支付申请单和凭证单,会计复核,秘书长签批,理事长审批后,出纳员和会计方可通过账户汇款支付。
5、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本规定于2020年6月2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