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检查制度
第一条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按年度提交项目检查报告到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本会专家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条 项目执行中期,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到秘书处,秘书处组织本会专家委员会进行中期检查,报理事会批准后,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到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本会专家委员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级,评估报告须报理事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本会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管理中心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本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本检查制度按照《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